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又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遠方通訊科│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8日│73,400元│BD0000000││││技有限公司│行福和分行│││││├───┼─────┼─────┼──────┼─────┼─────┼──┤│002│亞陞科技有│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8日│9,000元│DD0000000││││限公司│行福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