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 顏于倩 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SD0000000-0│1│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SD0000000-0│1│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SD0000000-0│1│1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SD0000000-0│1│10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SD0000000-0│1│100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SX0000000-0│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