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四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兵檢查,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
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三條第五款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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