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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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
乙○○丁○○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戊○○
己○○○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等因被告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十三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