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乙○○即新發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黃明郎 律師被告三峽鎮公所設臺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
劉默容 律師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均應提出被告合約編號八十六年度建一二八號工程合約正本到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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