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843號聲請人 張春桂 非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依票據法所為
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