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3,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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