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9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黃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康嘉偉徐道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⑴被繼承人 林秀英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⑵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⑶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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