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吳宜蓁 法定代理人 廖毓君 被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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