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 張鴻昌 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相對人 許玉霞 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給付生活費(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