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調字第75號原告連中堅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A某某」所有新北市○○區○○里○○路○○號房屋無權占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A某某」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56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之真實姓名,且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瑞芳分處查詢結果,並無新北市○○區○○里○○路○○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有該分處民國105年1月29日新北稅瑞一字第1053540977號函1件在卷可稽(如附件),致與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