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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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田文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文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田文杰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准予具保,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9,嗣由具保人即被告田文杰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田文杰釋放。然被告田文杰於交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接受裁判,且已搬離上開限制住居之居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足稽,被告田文杰顯已逃匿無疑。此外,並有具保人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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