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553號債權人A与A+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洪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林洪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有無請求滯納金,若
有,則請敘明滯納金之起迄日各為何?㈢若請求本金有計入滯納金,則請提出滯納金部分再請求利
息或滯納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竪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