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0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佩岑 等五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5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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