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李思儀
聲 請 人 張耿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根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相對人
李根宏現在臺北分監執行中,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預納提解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顯無調解之望,調解不成立
,且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
告李根宏向本庭墊支提解費50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李根宏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