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1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丙○○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丙○○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6月12日即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丙○○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原告為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