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2月15日,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5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662號簡易判決拘役59日確定;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又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上開判決所判處之罪刑,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聲請減刑後,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01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1年2月15日及拘役29日確定,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
第097001466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7年9月14日(本院按:依據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記載,受刑人刑後尚須執行拘役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
97年5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84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