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弘翊 間因110年度簡字第1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