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弘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進宗 因110年度簡字第1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