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甲○○
壹、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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