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魚僮選任辯護人蔡文燦律師被告林秀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被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七四二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六日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溫祖明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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