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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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乙○○
戊○○丁○○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二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 蘇明雄 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並委請甲○○代為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三紙(各本票之發票日、面額、到期日及發票人均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本票),伊屆期提示請求付款,竟未獲給付,迭經催討亦不獲回應,茲因蘇明雄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死亡,而被上訴人乙○○、戊○○、 蘇振盛 及己○○均為蘇明雄之法定繼承人,且已辦理限定繼承,伊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本票共八十萬元之票款。故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應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八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均以:蘇明雄並不識字,根本不可能簽發本票,況且蘇明雄於生前並未交待曾向原告借款八十萬元之事,而上訴人始終未提出曾將八十萬元款項交付予蘇明雄之證據等語,資為抗辯,故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主張其持有蘇明雄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及被上訴人等為蘇明雄之繼承人且已依法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三紙及,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故本件之主要爭執在於上訴人與蘇明雄間是否確有票據及借貸關係存在,茲審究如次:
㈠、按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之法理至明。又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簡抗字第四六號判決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因借款八十萬元予蘇明雄,蘇明雄始委請證人甲○○代為簽發系爭本票之語,業據證人甲○○於偵查中陳稱:因為蘇明雄不認識字,所以丙○○叫我幫蘇明雄簽發本票等語(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四五七七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下稱偵查卷),核與上訴人所陳相符,然此僅足證蘇明雄曾委請甲○○代為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上訴人,惟上訴人既主張蘇明雄係因借貸關係始簽發系爭本票,而對造已抗辯未收受借款,參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自應就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次按,依票據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只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八三五號判例參照。是系爭本票縱為蘇明雄所簽發,則兩造間就此應具有直接前後手關係,參以前開說明,被上訴人執票據原因關係為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之抗辯理由,於法尚無不合。經查,上訴人於偵查中主張蘇明雄借款之過程,係透過證人甲○○打電話轉達蘇明雄要借錢之意後,上訴人始與蘇明雄聯絡借款事宜,前後三次共借款八十萬元之情,然此經證人甲○○予以否認,並陳以:他們兄弟間如何談借錢,債務有無清償伊均不清楚等語(均詳見偵查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第二十八頁),可見上訴人主張與蘇明雄間存在有八十萬元之借貸關係云云,已乏其據。此外,上訴人始終未舉證證明確有交付借款八十萬元予蘇明雄之事實,益足證上訴人所述係因借貸關係取得系爭本票云云,難謂有據,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因借貸關係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三紙,既無足採,從而其基於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範圍內連帶給付八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法官郭文通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附表: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編│發票日│發票人│到期日│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蘇明雄│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貳拾萬元│一七七四○二│├─┼───────────┼────────┼───────────┼───────┼────────────┤│2│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蘇明雄│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參拾萬元│一七七四○五│├─┼───────────┼────────┼───────────┼───────┼────────────┤│3│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蘇明雄│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貳拾萬元│一七七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