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該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0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