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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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泓竣(原名黃聰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泓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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