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力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力智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力智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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