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謝志 昱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艷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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