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 黃震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