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莫順 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