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告 黃琳媗
陳姝羽 江文銓 戴文淵 沈靜寧 簡惠香 温春娣 林秀珍 陳萬鎰 宋國菁 蔡進利 孟德山 萬洛 黃琮瑋 林家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關於原告姓名「 溫春娣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春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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