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振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萬28,000元(計算式:416平方公尺×1萬3,300元),應徵裁判費8萬3,
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古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