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 任登壽
余世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主 洪天耒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
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14,4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亦未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