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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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林健泰 聲請人 林健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林健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收養林健華(男,00年0月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健泰欲收養林健華(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雙方共同於100年11月10日訂立收養契約後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林健華為養子,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除戶謄本、被收養人配偶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收養人前與被收養人生母及被收養人同居,並由收養人養育照顧被收養人林健華多年,雙方感情良好,本具有情感依附關係,此經雙方陳明在卷足憑。又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合法訂立收養契約,本件收養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此有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配偶 胡麗珠 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健華之生父 林許長儉 、生母 林秀桂 均已歿,此亦有林許長儉、林秀桂之除戶謄本附卷為憑。是以本院審酌收養人林健泰、被收養人林健華本具深厚感情依附關係,本件收養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爰予以認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