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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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園別墅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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