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RIVERINTERNAT
IONALLTD.)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淑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萬3,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