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原告 劉玉女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鄭芷晴 律師被告 邱創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7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創良涉犯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71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