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印才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計算式:
20,000,000元+8,000,000元=28,00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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