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玄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玄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唯薪 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1,195元(計算式:294161+446385+1506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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