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騰達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炎山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