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48號原告 趙寅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英謹趙健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陳明 本件係請求被告趙英謹、趙健均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2萬0826元(見本院卷第52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萬1652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3177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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