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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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原告 李瑞欣
蘇秉濬 王沛瑀 田芳逸 曾聖雄 黃如銨 張立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徐溎嫣 律師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當事人間返還出資事件,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有限合夥入夥書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各合夥人同意由設立營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4頁),而被告公司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馨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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