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38號原告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閎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