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原告 陳勵中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楊順森
楊政展 楊政浩 楊崇政
楊坤竺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補正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就各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範圍詳細註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