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惟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五八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聲請書誤載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一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屆滿,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聲請書誤載為在上開勒戒處所出具無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前,因認其毒癮業已戒斷),應為前開不起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無重為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予以簽結,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0號,見偵卷第二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