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4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陳報債務人乙○○之現服役單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