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1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新簡字第201號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鄉○○村○○鄰○○○街○○巷○
弄○○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