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53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秀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5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客戶往來
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爭執本件有
經過債務協商,其繳款到96年10月,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為其為有利之認定,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