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王明發 (原名: 王吉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率│││(新台幣)│日止│(年息)│├──┼─────┼────────┼────┤│001│95,807元│94年1月2日起至│19.71%││││104年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月1│15%││││日起至清償日止││├──┼─────┼────────┼────┤│002│18,046元│94年2月26日起至│18.25%││││94年3月25日止││││├────────┼────┤│││94年3月26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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