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道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黃信吉 於民國108年1月6日上午8時45分許,前往被告張道縣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住所前,欲與被告理論當日稍早案外人 黃連壽 在同址處所前發生之通行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告訴人遭擊跌倒在地,並受有左上唇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黃信吉告訴被告張道縣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8年12月9日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