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仕豪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仕豪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
7月2日晚間11時4分許,持美工刀割破停放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之告訴人 謝昕展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椅墊,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謝昕展告訴被告徐仕豪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5,000元,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32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