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原告與被告屏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
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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